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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作 者:陈继伟 来 源:县环保局 时 间: 2016-12-06

 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办理部门

通化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点

通化县人社局2楼

联系电话

0435-5215811

监督电话

0435-5215811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审批程序

申请—现场踏查-受理—材料审核—核准—项目办结

前提条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

1、提交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填写《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填写《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确认书》;

5、提交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

6、提交环境监测报告(一年内);

7、提交排污费缴纳收据。

二、换领排污许可证企业

1、上交原临时排污许可证;

2、提交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3、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5、填写《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确认书》;

6、提交排污费缴纳收据;

      7、提交环境监测报告(一年内)。

权力运行流程图

发放排污许可证流程图

服务表格

附件: 申请表1.

附件: 申请表2.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事项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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