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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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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吉林省通化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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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吉林省通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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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吉林省通化县正阳街政务大厅 后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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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35-522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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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435-522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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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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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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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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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式 |
现场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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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9元/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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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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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初审—受理—材料审核—照相—登记(发放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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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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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2015》第四章、第六章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第三章、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章、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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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结婚: 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7、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8、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9、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10、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离婚: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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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附件: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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