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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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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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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通化县长征路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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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35-522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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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435-522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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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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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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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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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放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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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
合格的收储场地。消防、工商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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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7条、第8条、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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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 二、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7、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资格条件 (一)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等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经过培训的检化验、保管人员。 (二)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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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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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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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