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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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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通化县畜牧业服务中心兽医药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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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通化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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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804358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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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435-5222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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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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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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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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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核准—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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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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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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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新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新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1、申请书3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3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份,一寸照片4张; 5、执业兽医师聘书或协议及其本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并交验原件; 6、设施设备清单3份; 7、管理制度文本3份; 8、执业兽医和辅助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3份; 9、环保批件(X光机); 10、废弃物处理、污水排放达标证明3份; 1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畜牧业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1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变更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 1、申请书3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3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份,一寸照片4张; 5、执业兽医师聘书或协议及其本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并交验原件; 6、设施设备清单3份; 7、管理制度文本3份; 8、执业兽医和辅助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3份; 9、环保批件(X光机); 10、废弃物处理、污水排放达标证明3份; 1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畜牧业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1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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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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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附件:申请表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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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