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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域内地下矿山、尾矿库领导包保责任的通知

作 者:赵浩然 来 源:县安委会 时 间: 2026-08-25

关于调整县域内地下矿山、尾矿库领导包保责任的通知


通县安委字〔2026〕5号

 

安委会领导、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规定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102号)“实行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和部门包保责任制,要确定每一座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告”要求,严格落实我县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对我县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进行调整,详见《通化县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名单》(附件1)。
        2.对我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进行调整。详见《通化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名单》(附件2)。
        3.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确保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确定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告。

 

        附件1: 《通化县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名单》.xlsx
        附件2: 《通化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名单》.xlsx

 

 

 

通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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