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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作 者:佚名 来 源:住建局 时 间: 2016-12-1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和《通化县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08]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县城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通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使用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改结构的。 

(二)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闲置的。 

(三)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出具假证明,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确定的低保收入标准,已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 

(四)、享受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拖欠,采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卫生费、房租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违反上述四款规定的要无条件退还廉租住房,如不退还廉租住房,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同所在小区委托同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二)通化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民政、社区、住建等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户资格进行检查,每年最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通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年度收取廉租住房房租费。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通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