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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 者:佚名 来 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 间: 2025-09-30

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通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县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通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加快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吉建保〔2025〕2号)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我县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回购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本县城镇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所需引进人才,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等群体。根据供给能力逐步将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领导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建局作为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县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及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县公安、人社、民政、社保、卫健、退役军人、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以及申请回购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社保、婚姻登记、各类人才认定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县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推动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六条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需定建”的原则确定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以及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确定配售均价;通过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产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评估确定配售均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核定政策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实施,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毛坯交付,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每个保障家庭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薪收入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为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等特定职业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为我县城镇户籍或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在我县城区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住房。
    第十一条 经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人才在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收入等条件限制。
    第四章 审核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购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家庭承诺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即可进入国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通化县分库,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电话或轮候库信息系统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数据更新。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轮候库合格家庭数量、申请意愿及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我县新建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规模,并组织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制定配售方案,向社会公布,接受轮候库合格申请家庭的购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房屋交付前需按规定腾退原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有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人才服务中心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抚优待政策的申请家庭,在户型选择和套内建筑面积方面进行优先配售。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时,若申购家庭多于供给房源数量,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若申购家庭少于供给房源数量,按入库时间及提出申购申请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定金的退还条件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全款或首付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时,应明确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产权登记证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抵押、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全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入学等权益。
    第六章 售后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家庭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可以申请退出保障;办理不动产证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如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工作变动调离我县等原因确需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的保障家庭由县政府组织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回购,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利人均同意退出;
    (二)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三)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四)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均已结清;
    (五)退出已享受的落户、就学等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回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实现抵押权等原因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减去房屋折旧费用,加上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及房屋持有年限计算的利息后确定回购价格。
    房屋持有年限自办理入住之日起至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计算,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利息不计复利,房屋持有年限不足1年的不予计息。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房屋主体折旧按照住房使用年限50年(年折旧率2%)计算,折完即止。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房价格-原购房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原购房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
    第二十五条 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回购后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再次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社会进行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项目配售较长时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自该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该家庭再次申购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获得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二)已缴纳定金的,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三)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
    (四)已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购房价格减去房屋折旧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方式核算退还金额,不予利息补偿。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保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减去房屋折旧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方式核算退还金额进行回购。
    (一)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予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
    (二)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四)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五)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巡查工作,每半年走访巡查一次,确保无各类违规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依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