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良融理石加工有限公司羊砬子沟饰面花岗岩矿年开采60000m3花岗岩建设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2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及相关规定,县政府拟决定对通化县良融理石加工有限公司羊砬子沟饰面花岗岩矿年开采60000m3花岗岩建设项目在通化县水洞林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转用。为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转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转用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转用范围:通化县水洞林业有限公司。
(二)转用主体:通化县人民政府。
(三)转用实施单位:通化县自然资源局。
(四)土地现状:
三级区片征收:通化县水洞林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面积10.6972公顷(林地10.6972公顷)。
(五)征收目的:通化县良融理石加工有限公司羊砬子沟饰面花岗岩矿年开采60000m3花岗岩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
二、补偿标准:
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规定进行补偿。
(一)两费补偿:
三级区片:土地补偿费:10.6972公顷×60万元/公顷×20%=128.3664万元;
安置补偿费:10.6972公顷×60万元/公顷×80%=513.4656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641.832万元。
(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转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三、安置方式
土地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其他事项
(一)转用补偿费用拨付到通化县水洞林业有限公司,由其分配发放。
(二)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不得在拟转用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构建房屋、建筑物及抢栽抢种农作物和其他增加补偿费用地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化县水洞林业有限公司及其他权利人认为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用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