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25年12月26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通市政函〔2025〕56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9.4280公顷(其中耕地6.4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为做好土地转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沿江村、下排村农民集体。
2.被转用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转用沿江村集体土地总面积8.1783公顷(耕地为5.1620公顷),转用下排村农用地1.2497公顷(耕地为1.2497公顷)。
三、转用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规定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
对本次土地转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