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拟决定对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批次用地涉及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新立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农用地转用。为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转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转用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转用范围: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新立村。
(二)转用主体:通化县人民政府。
(三)转用实施单位:通化县三棵榆树镇人民政府。
(四)土地现状:转用新立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1389公顷,其中农用地0.1389公顷。
(五)转用目的: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批次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补偿标准
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被转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被转用农民社会保障按《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51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转用土地补偿由村委会按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对象并及时发放。本次转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与地上物产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分配发放。
(三)本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通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