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拟决定对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9批次用地涉及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河鲜村、大都岭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河鲜村、大都岭村。
(二)征收主体:通化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土地现状:
征收河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2089公顷,其中农用地1.2089公顷(耕地为0.4983公顷,水田0.7106公顷)。
征收大都岭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0.144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3公顷(农村道路为0.0053公顷),建设用地0.1387。
(五)征收目的: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9批次项目建设,规划用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二、补偿标准:
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规定进行补偿。
(一)两费补偿:
一级区片河鲜村:土地补偿费1.2089公顷×150万元/公顷×20%=36.2670元;安置补助费:1.2089公顷×150万元/公顷×80%=145.0680万元,两费补偿合计:181.3350万元。
一级区片大都岭村:土地补偿费0.1440公顷×150万元/公顷×20%=4.3200元;安置补助费:0.1440公顷×150万元/公顷×80%=17.2800万元,两费补偿合计:21.600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采取货币结合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51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征收土地两费补偿支付到村委会,由村委会按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对象并及时发放。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与地上物产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分配发放。
(三)本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通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