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23年7月14日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下发了《通化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通化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5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通市政函〔2023〕31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2.9111公顷(其中2.9111公顷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为做好土地转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湖上村农民集体。
2.被转用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转用湖上村集体土地总面积2.9111公顷,其中为农用地2.9111公顷,其中:耕地2.911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规定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结合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被转用农民社会保障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执行。
对本次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