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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百分考核评价办法

作 者:通化县生态办 来 源:通化县生态办 时 间: 2017-01-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要求,在巩固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以推进和完成各项生态文明工作。为确保我县今年顺利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特制定《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百分考核评价办法》。乡镇创建工作分为11项,考核评价主要采取对考评项目进行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具体细则如下:

1、收集和整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的相关材料,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各项创建指标(10分)。

2、加强辖区内秸秆管理和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5%10分);完成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标准的“三防”设施,完成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10分)

3、加强地表水的监督和管理,取缔和消除影响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一切污染源,使地表水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85%,基本消除辖区内劣V类水体10分)

4、加强保护土壤环境质量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10分)

5、确保完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COD、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指标达到考核要求10分)

6、按照农村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村镇饮用水的管理,确保辖区内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10分)

7、进一步规范村镇卫生保洁工作,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10分)

8、加强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创建氛围,完成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10分)

9、收集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文体活动材料及图片(乡镇文化活动情况)(10分)。

考核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其中,优秀等次为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为80-90分,一般等次为60-79分,较差等次为59分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