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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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 助 原 则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和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
| 救 助 范 围 | 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
| 救 助 方 式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采取国家下拨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匹配,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
| 救 助 标 准 |
城镇居民保障线为月人均收入130元; 农村居民年保障线为年人均收入700元。 |
| 享 受 条 件 |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镇保障对象的待遇是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农村保障对象按年发放;保障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由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待遇手续。 |
| 救 助 规 程 |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现场听证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准后审批。 |
| 完 成 时 限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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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 助 依 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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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理 机 构 |
通化县民政局低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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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
李墨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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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52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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