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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作 者:佚名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16-05-13

   (一)救助范围: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办事规程: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2.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5.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6.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7.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8.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三)服务机构:

  全省各市(州)、县(市)救助管理站。

  (四)在线援助及结果公示:

  目前,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关政策法规等全部在网上公布,全省利用民政部的软件已实现网络连接。另外,各地民政部门普遍在繁华路段设置了引导牌,公布救助站的求助电话,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拨打电话向救助站提供信息,救助站派出救助车实施救助。同时公安、城管部门等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可以将其送往救助站。同时,各救助站不定期派出救助车上街巡逻,以便对需要救助人员实施救助。

  由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特殊性,在线援助和结果公示无法在网上实现,一是流浪乞讨人员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大多都是精神病、智障人员,无法通过网络咨询政策和寻求救助。二是我们通过民政部的软件进行管理,暂时还没开通相关信息的网上公示,下一步,该软件将进行升级,同时,公网也将得到建设,届时,将实现在线援助和网上公示。三是对于得到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会及时与其家人取得联系,通过购买车票或护送回将其安全送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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