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 号令)
三、申请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办理材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办理地点:快大茂镇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六、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七、收费标准:吉省价格联(2009)254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一)大中小型机动车注册登记:115.00元/辆;
(二)摩托车托车60.00元/台。
八、联系电话:快大茂镇车辆管理所 5222748
九、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受理---大厅受理岗受理---收费岗交费--制证岗制证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