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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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一节。 |
| 办理程序 |
交验并确认车辆→审核资料→交费→选号、发牌→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 |
| 办事条件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机动车。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牌照固封每个1元。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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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A4纸);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