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更换车身/车架、变更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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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变更前:提交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变更。 |
| 办事条件 | 变更机动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持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再办理变更。 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交验并确认机动车。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不反光每副8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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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及复印件、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提供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