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更换发动机
|
|---|---|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交费→摄影→领取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 办事条件 |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不反光每副8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
| 数量限制 |
无
|
|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