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更换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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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交费→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重新核发行驶证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不反光每副8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牌照固封每个1元。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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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车身颜色改变的,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