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变更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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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交费→选号→发牌→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
| 办事条件 |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应当于变更后到车辆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申请变更登记。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不反光每副8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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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