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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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交费→交回行驶证、号牌→签注登记证书、发放档案、临时号牌。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持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及密封后的机动车档案,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
| 收费标准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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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