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转入辖区车管所
|
|---|---|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信息→交费→选号→领取号牌→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申请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和机动车密封档案,于九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并交验机动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 收费标准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密封档案材料和临时号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A4纸);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机动车标准照片。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