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公章式样)、车架号模糊损坏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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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 |
| 办理程序 |
录入信息(打刻号码)→存档 |
| 办事条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公章式样变更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需要重新打刻登记的识别代号的,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 |
| 承诺时限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备案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汽车牌照反光每副100元,不反光每副80元; 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5元。 |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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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公章式样、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重新打刻识别代号的需提供拓印膜。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