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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机动车停驶、复驶服务

作 者:佚名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08-05-08

服务名称
 
机动车停驶、复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七节

办理程序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存档

办事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复驶登记

承诺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受理停驶、复驶登记,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收费标准
数量限制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申请停驶的,还应当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办理情况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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