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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驶、复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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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七节 |
| 办理程序 |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存档 |
| 办事条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复驶登记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受理停驶、复驶登记,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
|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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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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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申请停驶的,还应当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