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其它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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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七节 |
| 办理程序 |
不变更号牌的: 更换号牌的: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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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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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记证书; 机动车及行驶证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