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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其它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服务

作 者:佚名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08-05-08


服务名称
其它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七节

办理程序

不变更号牌的:
核对登记事项→更正错误→打印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发放行驶证

更换号牌的:
核对登记事项→更正错误→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办事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承诺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
数量限制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机动车记证书;

机动车及行驶证

办理情况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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