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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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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节 |
| 办理程序 | 确认车辆、录入信息→查询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记录→交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行驶证副证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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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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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A4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