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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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节 |
| 办理程序 |
审核资料→发放《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收到对方车管所签发的回执单→录入检审信息→存档 |
| 办事条件 |
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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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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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委托检验前: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A4纸)。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 一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是《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