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机动车延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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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节; 汽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
| 办理程序 | 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查询违章未处理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行驶证副证 |
| 办事条件 |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以下不同的报废标准。已到达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因车况良好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登记; 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十五年,延缓报废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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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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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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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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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汽车延缓报废审批申请表》或者《摩托车延缓报废审批申请表》; 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复印件(A4纸) |
|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