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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机动车延缓报废服务

作 者:佚名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08-05-08

服务名称
机动车延缓报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节;

汽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办理程序 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查询违章未处理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行驶证副证
办事条件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以下不同的报废标准。已到达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因车况良好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登记

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十五年,延缓报废不需要审批;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载货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二轮摩托、轻便摩托以及侧三轮摩托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3年。正三轮摩托使用9年,延缓报废3年;


以上延缓报废的车辆,在延缓报废期间内,上线检测三次以上不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的,强制报废;


其他车型延缓报废使用按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执行。

承诺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受理审批
收费标准
数量限制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汽车延缓报废审批申请表》或者《摩托车延缓报废审批申请表》;

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复印件(A4纸)

办理情况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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