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机动车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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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 |
| 办理程序 |
审核材料→报业务领导批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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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条件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经车辆管理所审核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后给予查询;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核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给予查询。 |
| 承诺时限 |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应当场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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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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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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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 |
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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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本行政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申办机动车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