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一般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包括原有20万元)【出境社批准后交】。
3、足额缴交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出境社批准后交】
三、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二份。写区域旅游局,内容包括旅行社设立时间、经营状况、自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等情况;
2、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省质检所出具的证明)
3、(承诺书)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保金140万(包括原有20万元)【报告书内】。
4、旅行社上年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报告书内】
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6、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副本复印件二份;
7、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二份【报告书内】。
8、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报告书内】。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派人实地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办公条件。
3、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旅游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旅游局;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公告:
国家旅游局政务网对新增出境游旅行社进行公告。
六、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