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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 者:安监局 时 间: 2016-12-12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处室在应急管理、应急组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等职责和权限,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救援有力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省局事故现场工作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同时发挥事故企业的自救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5)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合理利用外部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6)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7)《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8)《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管应急[2011]235号)

(9)《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吉安监管应急〔2012〕184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参与处置的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应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协调配合及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曹宇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崔晓群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成 员:

李忠财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朱鲁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曹显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朴 宇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杨得志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李 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姚洪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② 统一领导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领导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③ 指派事故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④ 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按照省局相关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各相关处(室)的应急工作职责如下:

(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通讯组工作:

① 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② 接到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③ 提供指挥平台,负责网络通信连接,确保应急指挥车与局指挥中心信号畅通。迅速向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现场传达指令。

④ 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系,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续报情况。及时向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⑤ 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⑥ 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负责保障组工作:

①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示

②负责车辆、食宿、防护装备等后勤保障。

③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协调处负责综合协调组工作:

①接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要指示。

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卫生、公安、交通、环保等省直部门,进行医疗救护、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

②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应急救援办、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抢险救援组工作:

①负责建立全省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等数据库。

②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③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法规处负责宣传组工作:

①与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联系,负责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

②掌控社会舆情,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咨询。

③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规划科技处负责专家组工作:

①负责建立全省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

②配合有关处室,协调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③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是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故现场的临时应急工作机构。事故现场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①指导、协调地方政府、企业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②负责跨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等协调调度工作。

③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4)对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托电话网络、互联网、电视台、广播,建立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并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全省事故报告及预警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431-85096300、0431-8509633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等。

3.2预警行动

根据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汇总分析,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策后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途径依托电话网络、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等方式。

根据事故预警信息,相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责立即行动,进入事故救援准备阶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省局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较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事故灾难。

(5)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较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6)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2)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事故灾难。

(4)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事故灾难。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启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部门请求、省政府领导批示处置的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启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全力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4.2响应程序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下列内容和程序开展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中心:

◆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2)应急救援指挥部

◆通知、集合、指挥有关部门的人员各负其责,负责或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协调、调查处理。报告、报道事故信息。

◆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接收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指示,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

4.3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清理现场、消除危害后果的抢险救援程序。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事故类型及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

◆ 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面,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 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须保障;

◆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火灾、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严禁明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边坡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 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 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 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2)透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 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 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 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 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 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 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3)冒顶片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 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 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 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 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 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 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 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 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 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 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 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 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6)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 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 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 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 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 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尾矿坝溃坝垮坝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

◆ 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及人员;

◆ 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 掌握事故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及尾矿库相关设计参数;

◆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 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

◆ 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 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状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点

根据非非煤矿山山事故的特点及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矿用靴即可;

◆ 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4.4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和调查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事故信息发布。首次发布应当在负有事故管辖权的政府领导或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即行发布。其后,根据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随时或者连续发布事故信息。首次发布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措施;其他应当发布的情况等。后续发布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变化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善后安置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事故信息,并对事故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综合协调。

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确定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后,指定部门和人员统一发布。

4.5 应急结束

(1)当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应急状态终止建议,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定应急结束。

(2)事故发生单位将整个救援过程所形成的有关文字资料、图纸、物证等移交事故调查小组,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依据。

5 后期处置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整个救援行动进行评估,写出报告,并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保险部门、医疗部门等做好事故现场清理、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人员安置赔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及负责人通讯联系应畅通,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各处室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确保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的有效性。

6.3 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非煤矿山一处负责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专家情况,确保应急救援专家信息的有效性。

6.4 应急装备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非煤矿山一处负责掌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库,建立调用工作机制;相关处(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5 应急经费保障

由各级地方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储备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拟定印发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会同相关处室指导、观摩各地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

7.2 预案修订

本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处(室)、部门以及人员发生较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较大缺陷时,由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进行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相关应急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1。

省安全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见附件2。

8.2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见附件3。

8.3危险性分析

根据目前吉林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现状,对能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如下:

地下矿山

一、尾矿库灾害事故

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尾矿库的危害不只涉及企业内部,亦涉及尾矿库周围环境,其一旦溃坝将会对其周围的工业、民用建筑、公路、输电线路、农田及其它建、构筑物造成巨大危害。洪水是尾矿库安全的重大威胁,溃坝事故多源于水的因素,因此,雨洪季节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最重要的时期,应引起尾矿库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极大重视。主要有:

溃坝

溃坝是一种危害极为重大的安全事故,其表现形式为尾矿坝决口、坍塌,一旦发生溃坝,将会对尾矿库周围环境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伤害。

洪水漫顶

尾矿库洪水漫顶是指汛期雨洪水越过坝顶倾泻至库外,严重时将导致溃坝。

造成洪水漫顶事故的原因有:

渗流破坏

坝体渗流破坏的表现形式有浸润线过高、管涌、流土等,造成渗流破坏事故的原因有:

结构破坏

尾矿库排水设施多为钢混结构且需承受较大荷载,因设计结构强度不足、超过设计堆高、地基处理不当、沿线地质条件不佳、施工质量不佳等导致排水设施裂缝、断裂等造成尾砂泄露或泄洪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尾矿库安全稳定。

坝坡失稳

尾矿库坝坡失稳分为整体失稳与局部滑坡两种形式,其严重时将导致溃坝,造成坝坡失

二、冒顶片帮

通常在矿山采掘过程中,形成大量的空间。空间的形成,破坏了岩体内部应力场的相对平衡状态,导致岩体结构控制破坏,使顶底板产生集中应力。岩体在空间侧出现临空面,失去了支撑力,引起岩体内部应力状态不断变化,在空间周围的岩体内部产生了次生应力场及应力集中区。爆破震动使临空面的岩体产生许多裂隙,裂隙的形成,又促使集中应力区的应力更加集中,形成潜在的滑塌体。当岩体的薄弱部位(岩体松软、节理发育、岩脉穿插等)自重力超过内部应力极限时,即发生冒顶、片帮,从而造成危害。

三、爆破与火药爆炸

矿区设炸药库,爆破器材运输距离较远,雷管和炸药等爆破器材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都有可能因遇非正常起爆能(如各种热能、机械能等)而引起爆炸,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四、透水

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地表水体和大气降水,都有可能通过地表塌陷区及基岩风化裂隙、废气钻孔等各种通道进入矿井。当涌进矿井的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或发生排水系统及供电等故障影响正常排水时,都有可能引发矿井涌水危害。

五、中毒和窒息

地下矿山开采时,因作业空间狭小、通风不良等原因,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

矿山井下使用的炸药爆炸,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井下空气,如果井下通风不畅,导致人员窒息和中毒危害事故的发生,也可能会造成缺氧引起窒息危害。

井下的柴油铲运机尾气及井下有机物的腐烂氧化。柴油、机油引起的中毒。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允许浓度,将对井下作业人员造成危害。

六、火灾

矿山火灾分为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两种

井下存放的各种油类、废弃的油料、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材料遇电火、明火、磨擦引燃着火,都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于地表工业场地的厂房、办公区等地面建、构筑物等处的火灾为地面火灾。地面由于吸烟、电焊、明火用火等操作不当,油料运输保管不当,摩擦、冲击、电器设备绝缘损坏及性能不良等都极易引起火灾及伤人事故。另外,该矿区位于林区,若防火措施不到位,也易发生森林火险。

七、提升、运输危害

井下矿使用的提升机、电梯、电机车、铲运机等,如果设备存在缺陷,缺乏安全保护设施和装置或安全保护设施和装置不完善,运行失控失灵,误操作等,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露天开采矿山

坍塌:排土场边坡不稳定常常引起排土场边坡坍塌、滑坡、泥石流等危害。

地基坡度对排土场的稳定性关系很大,排土场的地基坡度宜在24°以内;当地基坡度过大时排土场整体稳定性就差,易发生坍塌。

爆破和火药爆炸

采场在生产工艺中利用炸药爆炸释放出的能量回采矿(岩),有爆破作业,就有可能存在爆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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