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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作 者: 来 源: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时 间: 2016-12-07

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事项、延长有效期的适用本规范。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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