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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作 者:赵敏 来 源:通化县畜牧业服务中心 时 间: 2016-12-07

 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新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办理部门

通化县畜牧业服务中心兽医药政科

办理地点

通化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

18804358023

监督电话

0435-5222496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时限依据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出具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相关材料

前提条件

  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附件 296

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2份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事项外部运行流程图.doc   

服务表格

附件:审查表.doc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事项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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