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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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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通化县畜牧业服务中心兽医药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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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通化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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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804358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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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435-5222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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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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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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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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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出具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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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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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附件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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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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