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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作 者: 时 间: 2021-08-20

丁元君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施“兴光大道”护坡和边沟的建议》(第56号建议)收悉,县交通局答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农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兴光大道”为村级公路,建设、养护责任主体为大安镇政府。我局将全力配合大安镇政府争取各类建设资金,力争尽早进行建设。

  感谢丁元君代表对交通事业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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