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君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施“兴光大道”护坡和边沟的建议》(第56号建议)收悉,县交通局答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农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兴光大道”为村级公路,建设、养护责任主体为大安镇政府。我局将全力配合大安镇政府争取各类建设资金,力争尽早进行建设。
感谢丁元君代表对交通事业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2020年4月30日
承办部门联系人姓名:杨 雷 联系方式:580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