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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作 者:住建局 来 源:住建局 时 间: 2016-12-13

 

第一条 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资料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保障档案包括:租赁补贴发放档案、廉租房项目档案、实物配租档案、廉租房建后管理和数据统计档案等。 

(一)租赁补贴发放档案是指从申请、初审、审核、审批、发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材料,包括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济和住房状况证明、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和公示情况、发放资金证明等材料。 

(二)廉租房项目档案是指在廉租房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声像资料。 

(三)实物配租档案包括廉租房分配方案、通过摇号抽取的号卡(栋号、单元号、房间号)、轮候家庭顺序号卡、廉租房租赁合同、廉租房入住通知书、廉租房所有权证、分配过程中记录的声像资料及第二条第一款中所包括的部分材料。 

(四)廉租房建后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管理方案、廉租房分期入住清单、定期核查方案、定期核查意见、廉租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退出方案、廉租房维修资金使用证明等资料。 

(五)数据统计档案包括计划表、任务表、月报表、进度表、汇总表、网络报表、抽查表、计算材料、报表说明等材料。 

第三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一项连续性工作,要与各项工作同步进行,即开始工作应进行相关资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住建、国土、社区、民政、财政、发改、环保、公积金和经济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住房保障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属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按时整理、移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五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做到目录清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 

第六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检索系统,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七条 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我县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配备专用档案库房和器械,做到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期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