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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 者:佚名 来 源:本站原创 时 间: 2019-0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地方政府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脱贫办、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认真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条 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扶贫项目开展要坚持规划先行、逐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及时拨付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完成情况组织报账,落实到乡镇、开发区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审局负责具体核算,部门项目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核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确需设置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可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脱贫办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