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三)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乡镇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全县土地、矿产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承担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负责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执行并监督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工作;依法对原划拨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
(七)指导并完成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工作。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监管地价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进行初审;依法管理甲类采矿权的审查、转让审批登记和乙类矿产采矿权的审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三率”指标的考核。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