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3月10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通化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173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0507公顷(其中:耕地0.84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4128公顷、未利用地0.711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753公顷。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二密镇马当村农民集体
2、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二密镇马当村集体土地0.8258公顷,其中农用地1.0507公顷(其中耕地0.8413公顷)、建设用地0.4128公顷、未利用地0.711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政函〔2016〕38号)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结合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通化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通化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对本次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