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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查封登记

日期:2017-06-12来源:

事项名称

不动产查封登记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并嘱托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进行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3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对于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

1  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嘱托机关查明,且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已共享相关信息,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2  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3  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4  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5  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材料

查封登记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注销查封登记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联系电话

0435-5232447

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主办: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通化县信息化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联系电话:0435-5232428 邮箱:945571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