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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异议登记

日期:2017-06-02来源:

事项名称

不动产异议登记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3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人民政府调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4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材料

 

 

异议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异议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联系电话

0435-5232447

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主办: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通化县信息化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联系电话:0435-5232428 邮箱:945571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