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动产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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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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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3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人民政府调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4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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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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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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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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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35-5232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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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