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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注销登记

日期:2017-06-02来源:

事项名称

不动产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役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联系电话

0435-5232447

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主办: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通化县信息化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联系电话:0435-5232428 邮箱:945571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