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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转移登记

日期:2017-06-02来源:

事项名称

不动产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办理材料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役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联系电话

0435-5232447

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主办: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通化县信息化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联系电话:0435-5232428 邮箱:945571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