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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首次登记

日期:2017-06-02来源:

事项名称

不动产首次登记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不动产首次登记,即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办理材料

权利类型

登记所需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地役权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联系电话

0435-5232447

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主办:通化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通化县信息化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联系电话:0435-5232428 邮箱:9455711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