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项目条件落实清单
作 者:
来 源:脱贫办
时 间: 2017-01-09
一、核准、发放条件:
1.各市(县)需提供:
(1)借款项目采取集中安置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必须提供项目可研(实施方案)、开工、环境评价、规划、用地审批等行政审批合法有效文件证明材料;采取分散安置方式且无需办理相关审批的,应由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应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材料;
(2)各市(县)易地搬迁实施规划、方案或年度计划;
3.平台公司需提供:
(1)开立账户并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项目监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合法、有效质押登记手续;
(3)董事会关于同意质押的决议书;
(4)原则上,省级投融资主体应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等有关单位签订多方协议。
二、贷款支付条件:(审核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省级投融资主体需要求相关县(市)项目实施主体在农发行开立账户,用以支付、核算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2)根据合同和实际用款需求,省级投融资主体应与贷款行签立借据或提交提款申请书。
(3)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本金到位的有效证明(如进账单、经审计验证并能证明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财务报表或基建报表),并按照与贷款同比例要求,资本金需先期足额到位;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支付申请(明确收款人账户、金额及支付方式)、企业资金支付审批单;
(5)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商务合同、工程量清单)(标的额符合招投标程序的需相关手续);
(6)大额正式发票;
(7)招投标材料及中标文件;
(8)保险合同(如有);
(9)监理合同、监理公司出具工程月度报表、工程款项支付申报单、工程款项支付、预付证书;
(10)其他合理费用凭证;
(11)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各地政府或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贷款资金用于名单上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事宜的说明。
(12)省级投融资主体、相关县(市)实施主体、贷款行和当地农发行需签订《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