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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作 者:朱云鹏 来 源:通化县经济技术合作服务局 时 间: 2016-12-05

  一、行政许可项目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鼓励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以及涉及并购和专项规定行业)

  1.1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设立审批

  1.2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审批

  1.3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

  1.4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审批

  1.5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审批

  1.6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

  1.7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1.8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二、其他行政职权项目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3.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身份认证及资格备案

  5. 外商投资企业直销分支机构及直销服务网点确认审批

  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1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设立审批报送材料

  申报条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土地、环保等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

  2、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核准批复、土地及环保部门批复(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

  4、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办人的委派文件(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7、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

  8、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9、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翻译件;资信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若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标为出资的,需提供相应部分的评估报告及证明。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企业涉外安全选址文件

  13、土地使用文件或房屋产权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4、承诺书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按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审批

  申报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4、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

  2、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办人的委派文件(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6、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7、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翻译件;资信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8、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9、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涉外安全选址文件

  13、土地使用文件或房屋产权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4、承诺书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按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

  申报条件: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职25%以上(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7)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2、募集设立的条件

  (1)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8)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一)发起设立事项

  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2、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核准批复、土地及环保部门批复(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4、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翻译件;资信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办人的委派文件(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简历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企业涉外安全选址文件10、若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标为出资的,需提供相应部分的评估报告及证明。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11、土地使用文件或房屋产权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2、承诺书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4、按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募集设立事项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2、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核准批复、土地及环保部门批复(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4、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5、 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6、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翻译件;资信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办人的委派文件(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简历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0、企业涉外安全选址文件11、若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标为出资的,需提供相应部分的评估报告及证明。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12、土地使用文件或房屋产权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3、承诺书14、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5、按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4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审批

  申报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以及土地、环保等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股权并购的审批:

  (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2)境内公司股东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各方签字盖章)(4)股东并购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末出让股权方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同时并购各方签字盖章)(5)境内公司上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6)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翻译件;资信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债权债务承继说明(11)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13)涉及环保、土地等前置审批条件或外资准入行业的,提供相应文件(14)境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复印件)(15)各投资者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16)境内公司股东并购后继续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7)授权委托书(18)安全选址(19)并购方审计报告、章程及股东构成(20)阐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21)并购目的说明(22)涉及并购国有企业资产的,需履行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程序,并提供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及产权交易所的鉴证书(23)承诺书(24)按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前置性文件

  2、资产并购的审批:

  (1)投资者签署报送的申请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市、州、县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2)境内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或产权持有人出售资产的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4)境内公司上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5)经公证和认证的并购者的主体资格认证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审原件存复印件)及资信证明(6)被并购境内公司对外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7)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8)境内公司对原债权债务承继说明或另行所达成协议(9)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10)被并购境内公司评估报告(11)涉及环保、土地等前置审批条件或外资准入的,提供相应前置审批文件(12)境内公司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3)各投资者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14)境内公司股东并购后继续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5)授权委托书(16)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及债权人对此并购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17)支付对价承诺函(18)资产购买协议(19)境内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若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公司资产,提供其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复印件)(20)涉及并购国有企业资产的,需履行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程序,并提供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21)安全选址及名称核定(22)并购方审计报告、章程及股东构成(23)阐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24)并购目的说明(25)按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前置性文件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5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审批

  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有验资报告),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出具项目计划书)。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需有验资报告)。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奕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4、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及宏观调控行业。投资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专项规定的允许类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征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5、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由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书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书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3、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认证4、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5、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6、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全资拥有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7、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8、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承诺书9、承诺书10、安全选址文件11、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2、按规定报送的其他前置性文件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

  申报条件:创投企业(一)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创投企业不设投资总额。(二)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创投企业1. 申请书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投资方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9. 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方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11. 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1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13. 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第4、5、6、9、10、11项)

  14.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7.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8. 涉外安全选址文件19. 承诺书20.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创投管理企业1、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4、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创投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复印件)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4、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5、涉外安全选址文件16、承诺书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申报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土地、环保等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专项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原董事会成员名单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1)转让方与受让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方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出让股权,尤其中国境内公司向外商出让股权时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4、董事会决议

  5、受让方的基本材料(新外方)

  (1)外国投资者需提供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港澳只需公证材料)出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审原件存复印件)

  (2)资信证明(原件)、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4)外国投资者需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受让方基本材料(新中方)

  (1)涉及新增加中方,需中方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章程及验资报告

  6、投资者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需提供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

  7、新董事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简历(附本人签字)

  8、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部分的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9、新合同、章程

  10、股权转让后所有董事会成员名单

  11、职工安置计划

  12、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13、公司授权委托书

  14、承诺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权变更的审批

  1、申请书(写明原因)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出资权转让协议

  (1)转让方与受让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出资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方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出让股权,尤其中国境内公司向外商出让股权时

  (3)转让出资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4、董事会决议

  5、受让方的基本材料(新外方)

  (1)外国投资者需提供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港澳只需公证材料)出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审原件存复印件)

  (2)资信证明(原件)、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4)外国投资者需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受让方基本材料(新中方)

  (1)涉及新增加中方,需中方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章程及验资报告

  6、投资者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需提供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

  7、新董事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简历(附本人签字)

  8、合同、章程修正案

  9、职工安置计划

  10、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11、公司授权委托书

  12、承诺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审批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质押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5、质权人材料

  (1)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信证明

  6、公司授权委托书

  7、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质押的文件

  8、承诺书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股权质押的审批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质押者与质权人签订的终止股权质押合同

  5、公司授权委托书

  6、承诺书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五)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审批

  1、申请书(写明增资的理由)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增资及股比变更协议(若增资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更的话)

  5、出资计划表

  6、合同、章程修正案

  7、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须提供人民币来源合法证明

  (1)利润对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3)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9、发改委的批复(若增资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

  10、公司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者及增资的审批

  1、申请书(写明增加投资者及增资额度,增资后的股比写清楚)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签署增资协议或增加投资者协议,明确阐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6、所增加投资者资料

  (新外方)基本材料

  (1)外国投资者需提供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港澳只需公证材料)出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审原件存复印件)

  (2)资信证明(原件)、营业执照

  新中方基本材料

  (1)涉及新增加中方,需中方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章程及验资报告

  7、投资者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需提供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

  8、新董事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简历(附本人签字)

  9、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企业提供评估报告,以此作为稀释股权的作价依据)

  10、合同、章程修正案

  11、公司授权委托书

  12、承诺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审批

  1、初步批复阶段

  (1)申请书(写明充分减资的理由)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修正案

  (5)职工安置计划

  (6)公司授权委托书

  (7)承诺书

  2、正式批复阶段

  (1)申请书

  (2)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满45天证明

  (3)合同、章程修正案

  (4)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5)公司主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减资没有异议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的审批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修正案

  5、公司授权委托书

  6、承诺书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的审批

  第一阶段:原则批复

  1、申请书(详细列明解散理由)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

  4、各投资者签署的提前解散协议

  第二阶段:正式批复

  1、财产清算报告

  2、关于固定资产出售交易协议

  3、清算说明

  4、董事会对财产清算报告意见

  5、清算审计报告

  6、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满45天证明

  7、承诺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十)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变更的审批

  1、申请书(要写明延长出资期限的理由)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修正案

  5、公司授权委托书

  6、承诺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审批

  1、初步批复阶段

  (1)申请书

  (2)合并协议

  (3)各公司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6)原合同、章程

  (4)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后公司的合同、章程

  (6)合并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附本人签字)

  2、正式批复阶段

  (1)省级以上报纸公告45天

  (2)公司通知债权人证明

  (3)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审批

  第一阶段:初步批复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6)公司债权人名单

  3、公司分立协议

  4、董事会决议

  5、分立后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附本人签字)

  6、分立后各公司合同、章程

  第二阶段:正式批复阶段

  1、省级以上报纸公告45天

  2、公司通知债权人证明

  3、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十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的审批

  1、申请(原件)

  2、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研报告(复印件)

  4、投资者决议(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审计报告(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增设店铺所在地商务部门意见(原件)

  8、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原件)

  9、符合城市网点规划的文件(原件)

  10、承诺书(原件)

  11、按规定报送的其他前置性文件

  (十四)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审批

  1、申请书(注:申请变更时原经营范围一定要与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相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资金需全部到位,复印件)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公司授权委托书

  5、合同、章程修正案

  6、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

  7、生产型企业增加新的生产项目需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8、土地使用证(房屋出租协议)

  9、承诺书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十五)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审批

  1、申请书(注:申请变更时原经营范围一定要与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相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需全部到位)

  (5)最新财务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修正案

  5、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6、公司授权委托书

  7、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

  8、承诺书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1.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申报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土地、环保等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专项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修正案

  5、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注:董事会成员变更需提交委派书(需提供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样)、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委派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名称变更及投资者法定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局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需提交涉外安全选址文件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016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2.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申报条件:符合《 title="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1229379511927834.pdf"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等要求及其他规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企业报送的申请文件;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

  2、企业申请项目的可研报告

  3、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4、验资报告复印件; .

  5、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6、承诺书;

  7、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771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2.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申报条件:符合《 title="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1229379511927834.pdf"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等要求及其他规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企业报送的申请文件;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请示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文件,并对其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总额予以说明。

  3、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4、原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5、原批准企业的进口设备清单;

  6、加盖企业印章的新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7、承诺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771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申报条件:符合《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及其他规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771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身份认证及资格备案

  申报条件:符合《 title="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1229379511927834.pdf"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等要求及其他规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771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

5.外商投资企业直销分支机构及直销服务网点确认审批

  申报条件: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规律法规规定,材料

  设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部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服务网点方案

  3、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函

  4、总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直销批复文件

  5、拟设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6、省公安厅及省工商局书面意见

  7、各市州出具的直销服务网点核查意见

  8、承诺书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31-82752771

  投诉电话:0431-88787678